投资者保护制度知多少?
1、投资者适当性
根据《法》第八十八条规定:公司向投资者销售、提供服务时,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、财产状况、金融资产状况、投资知识和经验、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;如实说明、服务的重要内容,充分揭示投资风险;销售、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、服务。
根据《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: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。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,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,不存在误导、欺诈等情形。公司不能证明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2、征集股东权利
根据《法》第九十条规定:上市公司董事会、独立董事、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(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),可以作为征集人,自行或者委托公司、服务机构,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,并代为行使提案权、表决权等股东权利。
3、现金分红
根据《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,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。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,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,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。
4、先行赔付
根据《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:发行人因欺诈发行、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相关的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,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,予以先行赔付。先行赔付后,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。
5、强制调解
根据《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投资者与发行人、公司等发生纠纷的,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。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业务纠纷,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,公司不得拒绝。
6、支持诉讼
根据《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: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发行人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,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,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,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规定的限制。
7、股东代表人诉讼
根据《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: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时,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,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,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。
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,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,并为经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,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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